盗窃可耻,守法为上。盗窃行为侵犯的不止是他人的财产利益,更是对社会秩序和法律规范的侵蚀。
案情回顾:2025年4月26日至4月29日,犯罪嫌疑人苏某因无固定工作,无法满足其生活所需,便产生盗窃想法,遂先后在辖区内使用螺丝刀、砖头破坏门把手、窗户玻璃等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经依法审查后,犯罪嫌疑人苏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社会危险性,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苏某予以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盗窃罪是社会中常见的罪名,也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之一,但在上述案件中,苏某盗窃的财物虽少,但苏某多次入户盗窃,其所侵犯的客体不仅体现在公私财物上,更在于对公民人身安全的威胁,即使每次盗窃的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大小和次数多少为构成要件,苏某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的底线不容挑战,切勿因一时的贪念而触犯刑法,盗取不义之财,否则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