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帮人取点现金,转账、转存便能得到高额“报酬”,这样既能“助人为乐”又能“发家致富”的好事真的存在吗?这样看似简单又能赚钱的工作,实则是犯罪分子的“诱饵”。事实上,这种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掩隐罪”),其本质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诈骗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
一、什么是掩隐罪?法律如何定义?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隐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核心要件包括:
主观“明知”: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财物来源于犯罪(不要求明知具体犯罪类型);客观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物形式(如转为虚拟货币)、拆解改装赃物等“其他方法”。
二、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掩隐罪?典型案例警示
案例1:银行卡“兼职”陷阱
95后的刘某某将银行卡借给朋友陈某用于转移赃款,并亲自到银行取现77500元,获利5650元。尽管他未直接实施诈骗,仍因掩隐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4000元。
案例2:黄金快递“中转站”
林某团伙以京东网店为幌子,将电信诈骗资金转换为黄金、手机,通过多层人员(龚某某、黄某某等)取送快递转移赃物。该团伙6人分别被判处3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主犯林某获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3:“刷脸”取现的代价
方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操作转账、取现98万元(其中37.5万元为查明诈骗资金)。因转移金额巨大且多次操作,被认定“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
三、“明知”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明知”不要求确知赃物来源,综合以下情形可推定: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交易方式隐蔽异常(如频繁更换取现网点、夜间操作);财物无合法凭证或明显不符本人经济状况。
四、掩隐罪与帮信罪的区别?
两罪常与电信诈骗关联,但核心区别在于上游犯罪是否既遂: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发生在上游犯罪进行中,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如提供银行卡时诈骗尚未完成);掩隐罪:上游犯罪已既遂,行为针对犯罪既遂后的赃物处置。
五、如何避免成为“工具人”?实用建议
1.拒绝“轻松赚钱”诱惑:不出租、出借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警惕“刷脸”“取现”等兼职;
2.审慎对待异常交易:对高价收购物品、要求多次转账拆分资金等行为保持警惕;
3.主动切断涉赃联系:发现账户被用于非法活动,立即冻结并报警;
4.学法守底线:认清“不知情”≠免责,间接参与洗钱同样担责。
近年来掩隐罪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普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坠入法网的叹息。当有人许诺“简单操作,高额回报”时,不妨自问:这笔快钱,是否正为罪恶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