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规范河道采砂秩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我院批准逮捕两名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经查,2022年10月以来,两名犯罪嫌疑人在罕台川河道内多次盗采砂石,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彰显司法机关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于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打早打小”,严格审查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有力震慑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运用三查融合办案机制,与各部门形成合力,能动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人民群众守护好“绿水蓝天”。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砂,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7年4月2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