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的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1.政治部。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办理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配合地方编委搞好本院检察机构编制;检察干警、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警衔申报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的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违纪案件;办理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办公室(内含行政、调研)。协助院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处理文电;编发检察信息等内部资料,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枪弹,通讯,文印,图书资料,督察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负责调研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研、规划;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计划、接待、车辆、财务装备工作;办理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科)。负责办理达旗公安局、达拉特旗林业公安分局提请批准的刑事案件;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犯罪规律、特点,提出对策和措施。
4.公诉科。负责达旗公安局、达拉特旗林业公安分局移送的刑事案件(包括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抗诉工作。负责对侦查机关(包括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及人民法院形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反贪贿赂局(对外称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负责管辖范围内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等特点、规律,并提出预防和惩治对策。
6.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和惩治对策。
7.监所检察科。负责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以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起诉;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8.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接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举报线索的管理、分流;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9.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研究分析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10.检察技术科主要职责。
(1)承办本院各业务部门移送各类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司法会计鉴定。
(2)负责检察信息网的规划、建设的具体实施,负责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
(3)参与有关案件的现场勘验、发现、搜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并进行技术鉴定。
(4)组织做好对自侦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5)严格管理和使用技术器材、装备,保证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11.职务犯罪预防科
(1)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
(2)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
(3)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
(4)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
(5)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
(6)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7)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8)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12.法警队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
(3)参与搜查;
(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法律文书;
(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9)负责警务区的日常管理,及警务区内对犯罪嫌疑人的看管和警戒工作;
(10)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本院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
1.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报告工作;
2.领导全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并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5.对旗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负责报旗人大常委会备案。
6.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和公民的控告、申诉、检举。
7.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负责本院的检验鉴定工作。
9.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及队伍建设,管理机关干部人事、工资档案,依法按权限对检察官进行考核、申报和任免。
10.规划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11.负责其它应由本院承担的事项。
三、2016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
按照内财(2009)16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制定全区基层政法机关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预算安排。
2016年我院预算收入总计1349.8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949.8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95万元,项目经费即中央和自治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205万元),支出1349.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44.87万元(工资福利支出722.1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27.68万元),项目支出205万元(办公办案经费45万元,职务犯罪侦查20万元,信息化建设50万元,业务装备经费90万元)。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