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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又害己,悔不当初为哪般
时间:2018-09-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达拉特旗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酒后伤人案件,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8年4月16日21时许,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某饭店,被告人白某某饮酒后因琐事与蔚某某发生口角,白某某手持菜刀抵住蔚某某脖颈处,后将蔚某某右手手腕背部划出长约8cm的伤口。经鉴定,被害人蔚某某右手腕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人白某某家中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而其本人又没有固定的工作,因酒后伤人给被害人赔偿了8万元,让其本来困难的家庭更加拮据。在法庭上,被告人留下了悔恨的泪水,称自己只是个普通的打工人员,平时并没有和人结怨,也不是无事生非之人,仅仅因为自己当天喝醉了酒,言语不和就拿起了菜刀砍伤了被害人,一时冲动酿下大祸,不仅伤害了被害人,也让自己深陷牢狱,给自己及家庭增加了负担。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规定的轻伤并不是我们通俗而言的比较轻的伤,而是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将人体损伤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即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本案所涉的轻伤二级即指该鉴定标准中的轻伤二级,白某某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因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后拿起菜刀砍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司法实践中醉酒驾驶、酒后寻衅滋事致人受伤、财产损毁、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例不胜枚举,切莫因一时贪杯而酿成恶果,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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