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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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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见”行政检察 |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行刑反向衔接+公开听证”
时间:2026-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某涉嫌盗窃罪法定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公开听证”的形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外部监督力量参与到行政检察工作,实现“事更清、理更明、法更透。”
本次听证会由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周晓霞主持,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受邀参会。案件承办人围绕规范推进刑事案件不起诉后行政处罚衔接工作情况,就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行政处罚必要性、有无其他特殊情形等争议焦点,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证据材料,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了全面阐述。在听证环节,受邀人员紧紧围绕案涉人员“该不该罚”“需不需罚”“罚当其错”展开充分讨论,均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的意见,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公开听证工作,让当事人把事说清、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充分发挥检察听证释法说理和警示教育作用,以更公开、更规范、更温暖的检察履职方式,引导“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的观念深入人心,不断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实现案件法、理、情的有机融合。
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第九条 【处罚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出检察意见: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已经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
(六)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或情节轻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七)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不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检察院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部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提出检察意见:
(一)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法律、行政法规未另行规定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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