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系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底至2022年8月期间,陈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私自向他人收购、贩卖未经检疫的病、死羊肉制品,销售价款共计49万余元。2022年11月29日,达拉特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对陈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立案查办。
检察机关认为,七名被告人明知羊肉制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院遂于2023年2月28日对陈某等七人向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年4月23日由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被告人陈某等七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同年5月23日,旗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陈某等七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陈某等七人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9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近年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专项监督、摸排线索等形式,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标准,加大对线上线下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行为人提起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形成合力,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予以最严厉的打击,努力实现全方位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司法需求,为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和生命健康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要让老百姓吃饱吃好,更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守护食品安全,需要最严格的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罚,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国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检察官提醒广大商家在致富路上必须遵守道德和恪守法律底线,坚守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守护食品安全,真正做到“食洁心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