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被告人罗某在达拉特旗一小区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罗某情绪失控,伙同黄某对张某实施殴打,造成张某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罗某、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终结,以罗某、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证据,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与矛盾化解工作。罗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深刻认识自身错误,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二人均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后法院依法对罗某、黄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与量刑建议,后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黄某拘役缓刑。
检察官提醒:小事不忍,大错铸成。邻里、日常相处中因琐事引发冲突,切勿诉诸暴力。轻伤二级已达刑事追责标准,一旦犯罪,不仅面临刑罚,更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及家庭。遇事冷静沟通、理性处理,守住法律底线,方能避免因冲动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