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从网上得知用上线提供的具有NFC功能的手机去银行ATM机取出现金并转移就能赚钱,便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一同参与。后三人按照上线指示共同驾车从西安市到达鄂尔多斯市,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鄂尔多斯多个旗区、山西省某县分别实施取现并转移资金的行为,其中王某负责踩点选择银行ATM机并取款,李某、张某负责接收现金并转移。经查三人取现转移的涉诈资金共计13万余元。
二、审查经过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并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普法小课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此类犯罪往往为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提供“销赃”渠道,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本案中的三名涉案人员虽未直接实施上游犯罪,但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然协助取现并转移,客观上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轻松获利背后的陷阱,犯罪分子常常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利用人们贪图小利的心理,引诱其走上犯罪道路。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任何协助、参与或者支持诈骗犯罪团伙进行取款、洗钱活动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