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么,精神病病人就能为所欲为吗?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设置“强制医疗程序”,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可以进行强制医疗。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对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王某某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9日15时许,李某某到王某某家找王某某索要债务,谈话期间王某某突然情绪激动,拿起菜刀翻出窗外,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对李某某同行人员张某某头部连砍数刀,导致张某某的头部及手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两处为轻伤二级、一处为重伤二级。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检察履职:
办案中,检察机关为确定王某某的再犯可能性,到医院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向主治医生了解病情,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走访涉案精神病人所在村委工作人员及邻居,就患病再发作的可能及康复时间等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询问了鉴定人。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对其强制医疗,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最终法院支持我院申请,对王某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现已送交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
本案的审结,不仅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健康权益,更加保护了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让精神病人不再是“法外狂徒”。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时刻警惕,发现行为人异常应及时离开;
遭受精神病人不法伤害时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发现精神病患发病征兆的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应及早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
法条链接:
强制医疗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