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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对社会治安管理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正确审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找寻其防治的措施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过程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再加上司法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形式多种多样、犯罪手段十分隐蔽,导致在法律规定的适用上存在很多困惑,为此笔者以自己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做法为例予以说明。

 

    【关键词】黑恶势力  特点 形成原因 难点 法律适用

1997 年 3 月 14 日,我国刑法确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各罪,因立法者没有给出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缺少系统有机整体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存在诸多困难。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了具体解释,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进一步作出了具体立法解释,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罪状,逻辑论证体系。2009 年 12 月15日两高一部制定《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 号),进一步细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认定。2011 年2 月 25 日刑法修正案(八),将立法解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特征写入刑法条法。2015 年 9 月 17 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15]291 号)进一步细化司法实践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认定。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对之前的会议纪要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通过上述出台的一系列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不难发现我国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度重视,本着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的原则不断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同时从已经开展了十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在变成“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一字之差更充分体现了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虽然立法、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意见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不断细化、具体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差异在适用法律、认定标准、证据采信上还存在很多的困惑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

 

    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从目前办理的涉黑组织的案件类型上来,犯罪动机和目的多数在牟取暴利、逞强作恶上;作案手段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组织卖淫为主。

从目前办理的涉黑组织犯罪案件的特点上看:

    1、人数众多,成规模化发展。大部分涉黑案件的成员人数均在十人以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多数有前科,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吸纳了一批跟随其从事违法活动的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拉拢、控制手下,不断扩张组织规模,组织人数呈增长趋势。

    2、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的武装化程度更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的罪名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犯罪手段从以往的暴力型犯罪逐渐转向经济型犯罪,犯罪手段从传统的暴力手段向暴力手段、软暴力手段和经济犯罪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转化,犯罪手段由过去的打打杀杀变得更具有隐蔽性。

    3、犯罪头目幕后化、犯罪组织“合法化”趋势更加明显。

在办理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均是幕后操作,不直接出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幕后指使、授意手下的小弟操作实施;攫取的经济利益或者抵顶的财产均未在自己名下,但实际由其直接掌握和控制。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注册公司的形式存在,以公司为掩护,以合法的外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犯罪组织一旦成立公司,其组织体系相对于其他未成立公司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严密、涉案金额更大,犯罪形式上由松散的团伙型犯罪向更高级的组织更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转化。

    4、势力范围扩大、渗透领域众多。

由于黑社性质犯罪组织成员人数上升、涉案金额增加、犯罪组织的武装化程度提高,这些因素导致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社会控制力越来越大;同时涉黑行业呈现多样化趋势,有运输业、娱乐业、冶金业、建筑业等等,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

    5、组织严密、地域文化特色凸显。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体系严密,用不成文的“帮约”约束组织成员,组织内容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和一定的组织文化,以血缘、亲友、兄弟义气为纽带,用犯罪所得为组织成员或者成员的家属施加恩惠,以此笼络人心;同时在组织内部刻意形成个人威望、通常对组织领导者称之为“老大”“领导”等,同时设置一系列帮规,使得组织结构更加严密、组织层级更加分明、使得组织能够做到一呼百应的效果。

    6、寻找“保护伞”支持、影响较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以寻找保护伞为依托,以行贿方式贿赂政府官员,随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官员发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交往过程中,官员物质欲望膨胀的心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糖衣炮弹”契合,一些行政官员的腐败对黑社会性质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更加肆无忌惮、涉案范围不断扩张。

    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形成原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对社会治安管理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因此正确审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找寻其防治的措施有一定的必要性。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刑满释放人员纠合实施黑社会性质犯罪

劳动教育是我国惩罚预防违法犯罪人的常规手段,但是部分刑满释放人员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仍未有效改正,在押期间互相传授犯罪的方法,被释放之后共同接受教育改造时的狱友关系变为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共同进行犯罪勾连的基础,成员往往富有犯罪经验危害特别严重而且带有仇视社会的心理成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极为突出的一个特点。

    2、农村闲置人口、流动人口结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由于农业劳动科技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劳动力,其中有少数人员文化水平低、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甚至横行乡里、欺行霸市在农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有部分闲置劳动力希望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创业,然而进城务工的现实生活与个人期望差距较大,城市的高消费与务工收入差距悬殊,从而不可避免地感到失落,其中少数人员同城市闲散人员相勾结。

    3、腐败现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现象也逐渐呈现出宜发多发的态势,其表现形式也日益复杂化。在各种类型的腐败现象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司法官员的腐败。 一些司法官员收受了犯罪分子的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保护伞,还有一些司法官员的腐败

    行径更为恶劣,甚至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共同施行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官员的腐败不仅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也让犯罪分子变本加厉地从事不法活动。

    4、外来因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的各种交流不断增多,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境外有组织犯罪对我国的渗透力度也在不断增大 ,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我国的渗透主要表现为思想渗透和行为渗透两个方面 。思想渗透主要表现为传播黑社会组织思想,诸如帮派意识、江湖义气以及黑社会组织运营理念等;行为渗透主要表现为传播黑社会组织犯罪手段、犯罪谋略等。

 

    三、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困难

    目前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还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发现难

    (1)犯罪组织外表更加合法、隐蔽 。一是公司化运作。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多以合伙承包工程、做生意或注册合法化公司等形式存在;二是松散型运作。涉黑组织内部除领导者和骨干相对固定外,一般成员经常更换;团伙头目管理、使用手下人员以交叉接触、错开接触等松散型方式进行,让外人难以看出内部的管理层级。

    (2)犯罪手段更加温和,采取软暴力。 一些黑恶势力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进一步增强其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王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领导者非常注重犯罪手段的去暴力化,长期向骨干成员灌输打虎不如吓虎的观念,要求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中不轻易使用暴力,尽量以组织成员的社会名声和犯罪前科背景向对手施加精神压力,以心理强制迫使受害人屈服从而达到犯罪目的。

    2、取证难

   (1) 多数地区刑侦部门对涉黑犯罪现状缺乏系统的调查和研究,对涉黑案件缺乏办案经验,对涉黑线索没有深入摸排和分析。在打黑实践中对涉黑势力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有可能涉黑的行为当做一般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理,孤立办案、就案论案,没有顺藤摸瓜深挖犯罪,对犯罪行为的组织性没有深入分析,对犯罪行为的关联性没有针对性的侦查。

   (2)受害人、证人配合难。黑恶势力往往在一个地方盘踞多年,为害一方、鱼肉百姓,擅长以威逼利诱等各种手段向受害人、竞争对手施加精神压力,以心理强制迫使对方屈服,许多受害者敢怒不敢言。因而在取证过程中,受害人、证人多迫于涉黑组织成员的淫威、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不愿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3、认定难

    办案过程中涉黑犯罪情节调查到什么样的深度才能算基本事实清楚,证据收集有多完善才能算基本证据确凿是不容易把握的,并且公、检、法三家对涉黑案件认定细则不完全相同、证据采信标准不同、认识角度不同, 导致诉判不一。

 

    对于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具体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形式多种多样、犯罪手段十分隐蔽,导致在法律规定的适用上存在很多困惑。笔者以自己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做法为例予以说明。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在办理的米某某等人涉黑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罪名复杂、涉案金额十几亿、扣押资产上亿,且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给侦查取证带来很大的难度。该案在侦查阶段,公诉人提前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涉黑案件的专案组人员讨论了该案相关调查取证情况、翻阅了部分卷宗,第一时间提出了整个案件要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性质展开,注重证据的关联性,避免证据之间相互脱离、涉及的其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互脱离,引导侦查机关更加全面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更好的把握证据标准,为下一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诉讼活动夯实基础。因为办理涉黑案件的时间较长,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证据固定的不确定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及早介入一方面杜绝了证据固定的不确定,使专案组审讯取证能够做到心中有底;另一方面加强了办案部门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各方达成基本共识。

    2、注重审查四个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本质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能割裂或分开来理解,四个特征中均相互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组织特征在经济特征中表现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中有组织结构特征,是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组织结构特征中有经济实力特征,是以经济实力来支持组织生存、发展及活动;在行为特征中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中有组织结构特征,是有组织地犯罪,组织结构特征中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支持组织结构,离开行为特征,就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特征;在非法控制特征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征是有组织的控制,有组织结构特征又有非法控制特征,通过非法控制形成组织的势力范围及影响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作为有机整体,其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统一和不可分割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本意重点强调的是具备四个特征,只要具备了上述四个特征就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除此之外,在具体认定中还应考虑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老板”和“小弟”之间口供的特殊性、高智商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各个罪名内部与组织者、领导者之间的客观联系、各罪名所体现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之间的联系等案件实际,认真分析、规整全案证据、抽丝剥茧,用联系的观点透过表象从本质上分析、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只有坚持这种认定方法,才能符合2018年《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的“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均显,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特征”方面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立的时间节点的审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都是由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逐渐演化而来,会经历一个渐进、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2015年《座谈会纪要》关于时间节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将“举行成立仪式或类似活动”、“标志性事件”、“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起始时间的审查判断依据。但实践中并不是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这么明显的时间节点,现在的涉黑组织并不是如电影《古惑仔》中的镜头一样,有什么成立的仪式,更多的是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并时常伴有一定的隐蔽性。基于以上理由,2018年《指导意见》做出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例如:在办理米某某涉黑案件中,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自2005年米某某在达旗组织多人围胡赌博开始至2015年容留他人吸毒案发长达十年的时间里逐渐吸纳其他成员、逐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形成的,是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赌博、违法发放高利借款、非法索要赌债、高利欠款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并以合法公司为掩护实现了拉拢、控制组织人员、维系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使组织成员联系更加紧密,进而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以非法控制手段不断的追求组织利益、以及领导者的权威。本案中没有明显的成立仪式、没有明显的时间节点,但是这并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2)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纪律、活动规约的审查判断,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

    例如该案中为达到拉拢、控制涉黑组织成员的目的,米某某为组织成员发放所谓的工资、组织旅游、免费提供住房、过节组织活动并免费提供毒品吸食,以此笼络人心,同时米某某成立的公司规定了签到考勤制度、上班着西服、学习英语、锻炼身体,以进一步加强对该组织成员的控制和约束。上述涉及到的利益的分配、组织内部人员的管理、行为规范等不成文的规定,均可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4、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经济特征”方面

    根据两个《会议纪要》、2018年《指导意见》“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者特定数额”“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握,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该案中为了聚敛钱财、为组织存在、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放贷、非法索要赌债、高利欠款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对于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获取的财物虽然部分在组织成员名下,但不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体经济实力的认定。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行为特征”方面

    2009年《座谈会纪要》规定“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201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第9项规定“黑社会性质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该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是一起典型的隐蔽性特别强、暴力色彩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主要以使用少数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采取跟随、侵扰、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债、索债,欺压、残害群众。我们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在我们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把握证据标准,是不是只有实施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认定,对于那些暴力色彩不明显,之前也没有实施过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惯用的手段就是通过滋扰、纠缠、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软暴力手段实施索债行为,能否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能否认定为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细化。但是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实施软暴力的时间、次数、对象、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上综合认定并分析判断,不能仅仅以没有打打杀杀、没有大打出手而否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6、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危害特征”方面

    2009年《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关于危害性特征是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该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通过有组织地安排手下小弟多次讨要赌债、追要高利欠款,采取暴力和语言威胁、围堵、跟随、滋扰、缠绕等“软暴力”手段索要非法债务,变本加厉迫使欠款人还本付息或者低价用财物抵顶,有的参赌人员因赌博欠款被迫离婚;有的企业老板被迫无奈将商品房、车辆低价抵顶,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破产;有的企业老板因无法偿还利滚利的高利借款,被米某某手下跟随、侵扰,有的甚至住在企业办公室长达半月之久,被迫给职工放假。上述赌博、高利欠款人员在参与赌博、高利放款之初是以不特定人员的身份参与进来的,在后续的危害后果的产生范围上看属于由点及面,影响一个参赌人员、高利欠款人员即影响了其家庭关系、家人生活状态。影响一个公司老板,即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以及员工及其家人的正常合法权益,已经形成了在一定区域的重大影响。同时公安机关向达拉特旗境内100余人随机进行了调查取证,这些人来自于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领域的社会各个阶层,均从他们的成长经历来叙说“米某某”“十几年前就在达旗境内尽人皆知、是达旗的黑社会老大,有很多小弟,在老百姓的印象当中很猖狂、经营过不同的场所、围胡赌博,老百姓不敢惹,都很惧怕”,足见其在当地形成的强大的黑恶势力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上述事实上进一步证明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起步、发展、成型的经过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已经对达旗和东胜特定和不特定的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形成了重大影响,具备了危害性特征。

    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虽然在两个《会议纪要》和2018年《指导意见》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危害性特征规定相对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标准的把握和采信上还是存在很大争议和疑惑。比如上述公安机关向社会上不同年龄、不同职业、不同领域的社会各个阶层所取的印证材料,一种观点认为属于传来证据,证明的作用价值不大,仅仅是一种听说,但是笔者认为这方面的证据对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也很重要,恰恰证明了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人们群众中的威慑力、影响力,使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下降,进一步印证了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达拉特旗检察院公诉部  刘婷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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