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已办理了4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4起案件的被告人均为药店的经营者或销售人员,其从无资质且未能提供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他人处购买保健品“蚁力神”、“虫草鹿鞭王”、“黑金刚”、“红砖伟哥”、“美国一号”、“金牌玛卡”、“极品伟哥”等,随后再次进行销售,经相关检测中心检测,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列明的非法添加物质。上述案件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旗人民法院审判,该4起案件的被告人最终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以案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健食品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乱象,肆意售卖假“保健品”现象屡见不鲜,该类案件涉案人员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为谋蝇头小利,无视群众舌尖安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广大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在购买时要谨慎辨识,遵循医嘱后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确保买得安心,吃得放心,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