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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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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19-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拓宽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来源,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以及“保护伞”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达拉特旗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在案件侦破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给予奖励。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时,举报人须提供任意6位数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并以该密码兑现奖金。

        第五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举报人根据侦查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线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保护伞”案件或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侦查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经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经查证属实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经查证属实恶势力团伙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经查证属实涉恶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各类涉恶网上在逃人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七)根据线索打掉恶势力“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

(八)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重特大涉黑涉恶案件、打掉重特大涉黑涉恶“保护伞”的,视情况最高可奖励人民币50000元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由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扫黑办负责人审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规定确定标准进行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还需提供举报的密码。

        第十二条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保障打击黑恶势力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举报内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恶意举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严肃追究恶意举报人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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