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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报告——以达拉特旗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为视角
时间:2018-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各种罪行不时见诸报端,媒体关于性侵儿童的统计数据触目惊心。笔者作为一名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对这些冰冷的数据背后的伤痛有着切身体会,一个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让笔者能够深刻体会到性侵未成年人,尤其是性侵幼女的危害严重性,这些罪行不仅使被害人遭受身理和心理的双重创伤,而且对其家庭也是毁灭性的打击。如何有效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做到被性侵未成年人事前预防和事后援助,如何构建保护被性侵害未成年人社会大环境,也是我们检察司法职能的延伸,故笔者通过对达拉特旗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此案犯罪的特点、成因,并就如何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建议,希望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该院从2013年至今受理提请逮捕的性侵类犯罪案件共计47件,案件类别为:强奸案39件,强制猥亵妇女案4件,猥亵儿童案4件。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共计19件,占性侵案件总数的40.4%。这其中强奸案为14件,占73.7%;猥亵儿童案4件,占21.1%;强制猥亵案1件,占5.2%。而被害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性侵案件总数为11件,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57.9%,其中,强奸案7件,猥亵儿童案4件。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且性侵对象呈低龄化特点。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性侵案件总数的40.4%,而被害人为十四周岁以下幼女的案件比例又非常高,占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73.3%。性侵幼女案件中,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集中在12-13周岁儿童,1名被害人为9周岁;猥亵儿童案中的被害人集中10岁以下小年龄段儿童,其中5名被害人有4名是5-6周岁儿童。

     2、涉嫌罪名集中。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这两个罪名,而强奸案又相对较多,约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73.7%。

     3、性侵对象均为女性。4件猥亵儿童案被害人均为女性,仅有一起猥亵案中嫌疑人欲对一男孩实施猥亵行为,但该男孩迅速逃走。

     4、熟人作案比例较高。该院办理的19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13件为熟人或相识的人作案,占到73.7%。“熟人”范围一般在亲属、邻居、朋友、同学、还有“恋人”。在被害人为12-13岁之间的案件,有3件均因被害人与嫌疑人有所谓的“恋爱”关系。

     5、多次作案比例高,且相对集中在强奸案中。该院办理的14件强奸未成年案件中有6件是多次发生关系,另有1件强制猥亵妇女案也是多次。

      6、犯罪嫌疑人结伙作案相对较多。上述14件强奸案中有4件就为结伙作案。

      7、客观证据取证难。未成年人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或能力,尤其对于多次犯罪的案件,除认定报案时就近的一起,之前的犯罪事实很难取证,往往仅有被害人陈述。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1、被害人性防卫意识低,防卫、自救能力不强。被害人为12岁以上的案件中,真正通过暴力威胁让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案件并不多,多数被害人系在嫌疑人的引诱下自愿去找嫌疑人,根本没有防卫意识。如深夜去找嫌疑人,或没有其他女伴的情况下与几名不熟悉的男子去KTV,或晚上单独与几名男子同处一室过夜等行为,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之中。如该院办理的付某等三人强奸案中,被害人与付某系男女朋友,某晚同时与付某及付某的两名男性朋友住一室,晚上三名男子均与该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王某强奸案中,被害人深夜从爷爷家出来去王某家玩。此外,防卫及自救能力不强,如在遭受嫌疑人强制带走时,不敢通过大声呼救或打电话的方式求救。如刘某强奸案中,嫌疑人放学时在校园门口附近拦截并要强行带走被害人,被害人却不敢呼救,最终被带至一宾馆被强奸。

      2、家庭和校方对未成年人性教育不够,被害人对“恋爱”以及性的认识不够。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恋爱”为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案例不在少数,此类案件嫌疑人与被害人多年龄悬殊,且通过手机交友,关系比较暧昧的情况比较普遍,因对对方不了解,涉世不深,很容易受对方哄骗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还有伴随着普遍的“性早熟”,而性教育的滞后又使很多未成人没有建立起健康的性观念,甚至对于性很随意。如万某强奸案中,13周岁的被害人离家出走,借宿并不熟悉的万某家,与27岁的万某先后发生三次性关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或与子女的缺少沟通。被侵害的大龄儿童很大部分父母不在身边,还有部分离异或假期或平时跟着老人生活,尤其是母亲的缺位,照顾不到位,如李某猥亵案,被害人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生活,案发时父亲出门晚上一人睡觉,却因电动车充电线不锁门,嫌疑人乘机进入。或者有家长平时疏于看管教育,不能及时发现未成年通过手机或其他方式与一些不良社会青年交往。另外,家长对子女的情感关注较少,不能及时了解其生活及情感问题。  

     4、部分家长对幼童的看管不到位,如使幼童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有研究性侵女童的人员指出,性侵儿童犯罪大部分是机会犯罪,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一个可以得惩的机会状态下才会选择下手,真正有恋童癖、心理阴影或职业犯罪分子的只占很少一部分。该院办理的四起猥亵儿童案,均属于机会犯罪,犯罪分子均是见家长不在周围,有可趁之机,临时起意对幼童下手。

     5、犯罪嫌疑分子道德败坏,漠视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且道德沦丧,如部分嫌疑人甚至强奸自己女儿或继女,这种嫌疑人多存在家庭暴力或离异经历,心理扭曲。还有部分长期单身的中老年男性,为满足其性欲容易将弱势的儿童选为犯罪对象。

     6、性侵作为弱势的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一方面引诱或强迫幼女或女童发生性关系的成本低,如该院办理的王某强奸案、魏某强奸案,嫌疑人均是承诺为被害人付打车费让其去找他,被害人就打车去了。另一方面性侵幼女惩戒成本低,刑法对性侵未成年女性或猥亵儿童的惩罚只是在基础刑上从重处罚,对强奸幼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还有情节恶劣的要求。而此种犯罪具有的隐蔽性,案发后往往只有一对一的证据材料;以及在传统观念下被害人对被性侵后往往难于启口,而被害人家属出于对孩子名誉的保护,有时也会选择隐忍,所以,犯罪分子出于侥幸心理,认为其受惩戒的几率较小。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前提下,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未成年人性防范意识。丰富宣传内容的形式,不拘于传统宣传模式,通过制作互动游戏,教育动画片、或者以案说法进校园等易于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别应当加强网络、电视等多媒体公益广告的宣传。校方应当遭受不法侵害包括性侵的自救、应急常识作为一项教育内容常态化。

    2、家庭和校方都应当加强性教育。多数家庭和学校对性知识的教育和引导都采取回避或隐晦的态度,应当将性教育、性保护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教育予以常态化,将正面启迪引导,与反面案例警示结合,让未成人从小树立健康的性观念。正视有一些对不法分子对女孩会有性启图,及时远离任何危险可能性,一定要树立防胜于惩的理念。

     3、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和警惕度。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加强安全方面的关注度,对孩子的异样及时予以关注,很多案例就是因为家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警惕意识,在孩子发出求救信号或表现出异样却没有及时发现,导致孩子再次或多次遭受性侵,此类问题在家庭和校园性侵案件中尤为突出。

    4、监护人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首先,减少留守儿童,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家长也应当将上述注意事项给老人,通过通话等方式保持与孩子的联系,关注孩子的身心发育。其次,家长应当避免将幼童置于危险状态,如不要将女孩单独置于男性集中的工地。再次,校方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家长沟通对接,对借宿生,加强生活管理和疏导。监护人的防范意识提高了,犯罪分子就少了可乘之机。

    5、建立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保密机制。首先,笔者建议应当建立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保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司法办案部门对此案案件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以及配套的档案封存保密制度。其次,建议对此类案件实行异地办理机制,以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的隐私。笔者身有感触的是在乡镇级的基层,此类案件一旦“惊公”,周围很快人尽皆知,这种状态一旦出现首先不利于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后的生活,影响被害人的心理发育,很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不利于被害人及时报案,打击犯罪分子。另外,个别影响严重的案件,相关民政部门、校方、教育主管机构应当互相配合做好更名、户口迁出或转校等手续,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侵害人。

    6、加大此类犯罪打击力度,提高其犯罪成本。首先,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尤其对性侵幼女的犯罪分子,建议对此类犯罪加重起点刑罚,增强犯罪分子的畏惧心理,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其次,建立此类犯罪分子黑名单,加大曝光度。对此类犯罪分子也应当有特殊监控措施,防止其再度侵犯幼童。如曾经猥亵过儿童的人员,禁止其从事可能接触儿童的工作。

    7、完善心理疏导机制。从社会、学校、司机机关均建立完善的心理疏导服务体系,主动、免费为遭受性侵的被害人提供长期心理疏导服务,及时尽可能减少犯罪对被侵害人心理损伤。同时,对其家长也应当提供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其端正态度,勇敢面对,教授其如何引导孩子走出阴影。相应的事后援助也应当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达拉特旗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郭文娟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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